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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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240449.44元,并支付公证费300元、邮寄费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260.18元;2020年3月2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且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2020年3月24日起至利息(含逾期罚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逾期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且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并支付违约金12022.47元(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220元,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保全费2117元,由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