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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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聚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89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年利率7.5038%为标准分段计算:其中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以19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以1895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2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890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95万元; 三、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房屋(权1*****2)、对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新都国用﹝2009﹞第20500号)、对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中江县三、四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13兴隆﹞第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99.5%的股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50元,由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