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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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604.8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利息548.04元、逾期利息(以4604.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