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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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修复费115000元。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07002.59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700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本判决一、二项折抵后,实际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92002.59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200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16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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