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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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修复费115000元。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07002.59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700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本判决一、二项折抵后,实际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92002.59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200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16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