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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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0216元; 二、被告***、青岛宝德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8506元,且被告***与被告青岛宝德物流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667元,被告***、青岛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