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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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15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永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国宏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沈佳妮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