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60.86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负担1378元,由被告***负担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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