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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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展宏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3203.72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原告***负担572元,被告***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9元。该费用原告已申请缓交,当事人各自负担部分应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