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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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33982.39元、保险费4002.67元。并以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后580.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