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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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新日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国际商贸城”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行为,即停止在市场招牌、广告、网络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德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 二、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新日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1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37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204元,由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新日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52833元。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新日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