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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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段氏经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839号 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林,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超,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段氏经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段氏经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4.8元,由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建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雪君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