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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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龙宇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妙妙屋游乐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常平妙妙屋游乐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宇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73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730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常平妙妙屋游乐设备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15元(原告东莞市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常平妙妙屋游乐设备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