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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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腾涛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腾涛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案外人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0000元债权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34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