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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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1民初1771号 原告: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示能。 诉讼代表人: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九江德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万新成 审判员廖晓文 审判员胡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晴 书记员冯翠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