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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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明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九江志顺工业炉制作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被告九江明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九江志顺工业炉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九江明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九江志顺工业炉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