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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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1159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市场招牌、广告推广、网络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 二、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9440元,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1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2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35元,由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385元,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28647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义乌创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