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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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元及期内欠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逾期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上浮30%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2%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5000万元的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30%计算;以前述2000万元的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2%上浮30%计算)。 二、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221600元。 三、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0883号、第0010884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175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908元,由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