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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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77583元; 限被告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111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219111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1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被告邯郸市大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