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159撤诉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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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15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航,董事长。 第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李现光 审判员吴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慧敏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