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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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汕头市银光金属机电公司 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汕头市物资回收发展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银光金属机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9.6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为3124417.1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汕头市物资回收发展总公司对上项被告汕头市银光金属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物资回收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汕头市银光金属机电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82元(已减半)由被告汕头市银光金属机电公司、被告汕头市物资回收发展总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