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博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建国广告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焦作市飞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390000元及利息19046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剩余利息以53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至,按照逾期月利率16.245‰另行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飞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博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建国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3元,由被告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焦作市飞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博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建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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