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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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彭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人民币44197.51元及至2019年2月3日的利息9351.02元,共计5354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