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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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赵可可、许洪英、郑玉兰损失120000元和210419.17元; 二、驳回***、赵可可、许洪英、郑玉兰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4.78元,由被告***负担6256元,***、赵可可、许洪英、郑玉兰负担316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