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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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损失共计87668.9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2316.6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700元(其中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元,原告***负担200元,***负担65元,被告***负担1219元;评估费3880元,原告***负担18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