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白庙支行
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白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7861.4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9622.38元、利息罚息300.03元、本金罚息149.7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应收利息、罚息(最终数额以银行系统核定数据为准);

二、被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白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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