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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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被告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区花果街办××路××房产。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