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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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口鑫富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1109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合计20109元。 二、被告张家口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张家口鑫富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张家口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