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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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通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北京广凝鑫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通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60616.39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张家口通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