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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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承德县佳鑫建筑施工队向原告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总额为1,264,002.03元的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88.00元,财产保全费1339.00元,合计312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