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祥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公主岭市信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河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05.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35817元、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2000元、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8183元、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15605.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62321元、施救费7500元、拆解费5000元、车辆损失60759.3元,以上共计935580.3元的15%即14033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62321元、施救费7500元、拆解费5000元、车辆损失60759.3元,以上共计935580.3元的15%即14033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注:以上款项以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分别打入原告***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河西支行,账号:62×××77。)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4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144元,被告***负担673元,被告***与吉林省公主岭市信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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