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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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75096元给韶关市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韶关市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合计12269元,由韶关市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66元,由***负担603元。韶关市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60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限***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60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