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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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用52815.82元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9元,已由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15.48元,由***负担1193.52元。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193.5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93.5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元,已由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13元,由***负担550.87元。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50.87元,由本院予以清退。***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