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580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儿子。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女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二女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母亲。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功勋,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3P(1-1)。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15XK(1-1)。

负责人:吴春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漯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唐瑞丽

审判员鲁芳芳

人民陪审员李淑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辛婉婷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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