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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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580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儿子。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女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二女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母亲。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功勋,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3P(1-1)。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15XK(1-1)。 负责人:吴春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漯河金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漯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唐瑞丽 审判员鲁芳芳 人民陪审员李淑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辛婉婷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