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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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新乡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9979.91元。 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698.7元。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负担775元,***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