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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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鄯阳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鄯阳街支行借款本金4200554.13元及利息94369.67元(2019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本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