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忻州亨达运业有限公司
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800元、施救费700元、公估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忻州亨达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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