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311906.17元; 三、被告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并按每日1591.27元租金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四、被告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11906.1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池州市千禧兰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5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90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