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建项目工程款959,391.09元; 二、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对住宅铝窗、栏杆及3#楼真石漆施工的工程款12,480,316.85元; 三、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检验测试费用196,932.00元; 四、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停工导致的模板、方木一次性摊销与按正常次数摊销的差额费用1,704,150.00元; 五、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的停工损失10,217,30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停工损失3,901,018.00元; 上述判项合计金额29,459,107.94元,如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96元,由被告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