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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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A×××××号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2691.26元,原告***2168.6元; 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A×××××号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3673.7元,原告***3673.7元; 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A×××××号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6966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62元,由被告***负担793元。(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交费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