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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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上海捷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6996.87元、本金罚息565.29元和利息复利1432.32元(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若***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发动机号为734726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