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398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2元,减半收取3306元,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