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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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 武义华东工业材料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00元,由被告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