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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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4。 法定代表人:曲正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社保费、滞纳金、利息6197.78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0年3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共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0年4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江铃牌汽车车籍;于2020年6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吴炉镇三尖泡村小洼屯125号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201908003662,面积295.34㎡),查封期限为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45897806897370执行员范佳祥 29845016700500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力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