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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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冠和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冠和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330000元及利息12518.33元、罚息、复利(2019年11月10日前的罚息为253247.92元、复利为6515.64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本金3330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12518.33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基点后上浮40%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冠和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 三、被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7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送达费5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冠和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