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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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603.08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66.4元,常州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85元,由常州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