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常州天禄中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8137.75元、利息及罚息1377.03元(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支付律师费19871元。

三、常州天禄中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天禄中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案件受理费38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38元,由***、***、常州天禄中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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