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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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600万元及借款利息471529.4元、复利1531.37元(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止)及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二、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1000元。 三、如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有权以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金坛区茅东水库北常溧路东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107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对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担保的债权最高额6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46元,减半收取13747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473元,由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