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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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57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79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70元,由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210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