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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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326.86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