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959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被上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959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3元,由被上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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